律师解析:
变更抚养权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
1.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上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而丧失继续
抚养子女的能力,这表明其抚养能力遭遇重大问题,无法为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例如,一方因患重病长期卧床,无法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
2.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便满足变更条件。
像经常打骂孩子、长期忽视孩子的合理需求等情况。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其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孩子的意愿以及新一方的抚养条件。
比如新一方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4.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比如原抚养方工作发生变动,导致孩子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等合理情形。
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来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
离婚后,
孩子抚养权归小许。但小许后来患重病长期卧床,无法照顾孩子日常生活。而小李有稳定住所和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和教育环境。此时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小李生活。小许却以自己仍有抚养意愿为由,拒绝变更抚养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上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小许患重病长期卧床,无法照顾孩子,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本案中孩子愿意跟小李生活,小李也有抚养能力,也满足变更条件。所以小李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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