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立即咨询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当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只要夫妇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共识,便可在该房产证书之上添加其配偶的姓名。然而,倘若没有进行添加姓名的操作,并且该房地产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那么这部分资产仍然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这一点同样属于相关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范畴之内。
通常情况下,这需要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后加以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就涉及到个人住房财产的划分问题了。如果是共同所有的房产,应依据各自所占有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的产权份额,则需根据该房产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分割。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将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婚后双方又共同承担了剩余的贷款。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尚未偿清的房贷该如何处理1.倘若一方在此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即已独立承担了房款首付以及在银行的贷款责任,而其婚姻持续期间,房屋的价值亦随着夫妇二人共同的经济付出而增加,此时若不幸离婚,双方需要对此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诉诸法律裁决,法院会因该房产只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一方名下这个事实,将该不动产判给房产持有人,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则被判定为该房产持有人的个人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夫妇二人在婚姻持续期间所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关资产增值部分,当他们离婚时,房产持有人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或损失补偿。2.若双方建立家庭之后共同完成了房屋的贷款事务,那么这栋房子便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离婚双方需达成一致决议来处置此物业;如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会采取谨慎措施,不轻易作出关于房子所有权分配的决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形择优选择评估方案,判决房屋由谁人继续占有和使用。一旦双方对前述条款中涉及的房子获得充分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法律赋予他们权利,允许他们可以再次对该问题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在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时,房屋是无法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处于按揭抵押状态的房产,其交易行为——例如所有权变更登记,即过户,都须等待抵押关系解除后方能执行,或者采取预售转让协议来完成房屋的转让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及未偿清房贷的处理方式如下: -双方可协商决定谁来继续还房贷,以及房产归谁并补偿对方。补偿数额一般根据房产市价、已还本息、未还本息等因素计算。 -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裁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还房贷,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