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四种典型状况:
首先,如果
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服务达到了整整十年以上;
其次,当用人单位首次实施
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有不足十年的时间;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
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劳动者并未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在第二次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继续
续签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从开始使用劳动者的那一天算起,超过一年仍然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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