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违约给付索赔额之范畴,通常并不包含以下情况:
首先,由于另一方失信导致之相对方期待利益之中无法确定是否可实现的收益部分;
其次,针对因对方其自身行为所引发或者加剧的损失。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在于在法律层面,要求受害方在遭受对方
违约行为之时,应当采取适当且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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