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破产清算程序之中,有
担保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上具有优先性。
首先,
破产财产需要先将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予以全额清偿。
然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余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实际欠缴的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得到清偿。
若担保物的价值足够清偿
担保债权,则剩余的破产财产将用于清偿其他破产债权;
反之,若担保物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担保债权,那么未能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将被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并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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