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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中有担保债权吗

时间:2024.08.1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程序之中,有担保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上具有优先性。
首先,破产财产需要先将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予以全额清偿。
然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余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实际欠缴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得到清偿。
若担保物的价值足够清偿担保债权,则剩余的破产财产将用于清偿其他破产债权;
反之,若担保物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担保债权,那么未能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将被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并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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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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