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司法程序启动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则该预售合同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房地产业中的独特交易形式,涉及预售方和预购方之间的书面协议。判定其效力需关注:主体资格、真实意愿、合法性及可行性。合同应明确施工进度、交付日期等具体事项,以确保法律效果。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问题带来帮助。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效力,如果公民或者是单位,在签署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之后,才发现开发商并没有获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的,可以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条: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