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依法依规进行
拆迁安置工程建设,典型情况下只需两到三年便能完成相关建筑的竣工。
同时,若涉及到因拆迁行为而引发的房屋置换问题,在新房产未正式交付之前,相关土地征用机构或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先前的所有权人支付一定期间内的居住安置补贴款,亦或是为其提供周转性住房,以安抚原有的
居住权人。
如若任何一方未能切实履行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条款义务,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将享有上诉对方的法定权益。
此外,关于拆迁安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搬家
补助金。
即原居房屋因拆迁原因而被迫迁出原住址,并于此重新安置的情况下,由拆迁方依法向实际搬迁者支付的必要搬家成本的资助。
2.临时居住安置补贴费。
即出于各种原因,被拆迁者需离开原居住区域另行安置,此时,原居住所在地的拆迁方应依据当地
法规,为被拆迁者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以便弥补其转至新的居住环境后可能增加的生活开支。
3.
经济损失赔偿金。
当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拆迁活动导致停产、停业等服务中断时,相关拆迁方应该为此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以期尽量减轻被拆迁者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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