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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出现预告登记失效错误登记的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在完成了预告登记之后,若该债权已被消除或是自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算起的九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提出正式的登记申请,那么这一预告登记便将失去效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不真实的材料以骗取登记,由此引发了他人的损害,那么他就必须对所产生的损失负责用予赔偿
同样地,如果由于登记人员的疏忽导致登记有误,从而给他人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关的登记机构也应当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在担当赔偿义务后,登记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诉相应的款项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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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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