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以及其员工在进行保险活动时,他们身为
保险合同中的一方
当事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位于相同的民事主体位置上。在开展这些活动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始终遵循自愿与诚信的基本原则,不能出现以下任何
违法行为:
首先,在处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如果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以
欺诈手段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其次,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不得拒绝;
再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止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也不得诱导他们不履行此项义务;
最后,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诺提供非法的保险费
回扣或其他不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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