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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父母送女朋友金首饰算赠予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彩礼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此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通常来说,男女双方在相识相恋至步入婚姻殿堂的交往期间,基于自愿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前提下,男方主动赠送给女方三金首饰作为礼物,这一行为恰好体现了赠与合同所具备的双方法律关系、诺成法律效力以及无偿法律性质。
在此种情况下,三金并不被视为彩礼范畴,而是一种纯粹的无条件赠与。
然而,若依照当地的传统习俗,为了达成缔结美满婚姻的最终目标,男方有意识地购买三金等贵重首饰赠予女方,那么这种赠与行为便可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而三金也自然被纳入到彩礼的范畴之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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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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