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法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可视为有效的
证据材料,然而要想使其具备
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需明确微信账号实际操作人员为
当事人双方;
其次,确保获取该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具有合法性原则;
最后,提交给法庭的微信相关证据应
保证其真实性、全面性,确保此类证据与其他关键证据存在显著关联性,进而构成一个有机结合且可靠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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