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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条件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申请支付令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包括:
1.债权人所要求的支付内容仅限于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以及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具有价值的金融产品。
对于其他形式的物的给付请求,或者以具体行动作为给付的请求,均不能采用督促程序;
2.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并清楚陈述请求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对于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模糊的债权,则不可采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互相给付的情况,换言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且肯定;
4.债务人为我国公民且未失踪。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的行为须在债务人位于我国境内且其位置尚未发生不明的前提下进行。
5.支付令必须能够有效送达至债务人手中。
由于督促程序力求简洁快捷,因此,在实施这一程序的过程中,针对债务人而言,其唯一可行使的权利便是通过书面形式对此项支付令表示反对,如果支付令未能成功送达予债务人,那么债务人便失去行使自己质疑此支付令的机会,因此,支付令能否送到债务人手上成为了促使督促程序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然而,若向债务人当面送达支付令时遭到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送达方式。
每六,债务人需要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此处的“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一般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书应详细列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资料、请求额、支付货币的类型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
针对此次《民事诉讼解释》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条关于督促程序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如果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拥有此项审判权限,债权人可以向这些法院中的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倘若债权人向两个或以上同时有权限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那么将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一点,债权人不应在此申请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除非其符合上述提到的所有条件。
如若不符合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将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五日后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至于基层人民法院何时受理支付令申请一案,不受债权金额大小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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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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