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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合同能能不买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41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签署的契约协议之中会明确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
一旦合同的相关方未能完成应尽的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並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范围内,则需要承担起继续履行、做出相应补救行为或者对造成损失部分进行赔偿等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当合同中的某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者自身的行动表现出不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他方有权选择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向该方提出违约责任请求。
换句话说,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完房地产交易合同之后,倘若产生了逃避购买或者不愿意再购买的想法,但若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那么这位购房者便需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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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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