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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时间:2024.10.19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情形,如产品缺陷、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通常由受害者(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者通常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法律效果:
过错责任: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补偿,具有教育、惩罚等性质。
无过错责任:更注重对受害者提供补偿,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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