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立即咨询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1.股东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2.董事支持,占三分之一以上; 3.监事会或监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2.未弥补亏损占实收股本三分之一以上; 3.股东持股百分之十以上提议;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表决权超十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监事提议,应召开紧急会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若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或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三分之一,须在两个月内召开紧急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1.股东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2.董事支持,占三分之一以上;3.监事会或监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2.未弥补亏损占实收股本三分之一以上;3.股东持股百分之十以上提议;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