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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12-26 16: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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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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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卫萧律师

卫萧律师

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

卫萧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该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接触过大量的婚姻、交通医疗、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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