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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时间:2024.10.16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行为,所以醉酒肯定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刑法还规定,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如,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既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处罚较重,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
本罪由于其本身行为的不特定性,由此所造成的危险也具有不特定性,但是总体来说,本罪所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这是由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性所决定的,当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是不能预料和不能控制其所驾驶机动车的去向和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因为驾驶环境的改变使得行为人所造成的危险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
2、客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务,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在公共交通领域驾驶机动车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纪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出于故意的心理。
此处的“故意”所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持的态度,并非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所持态度。
由于危险驾驶罪本身所主要调整的,也是危险驾驶行为,通过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格控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在认定危险驾驶罪时所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态。
例如: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驾车这一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所追求的结果。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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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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