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可以作为诉讼时的证据进行使用的,但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属于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公正性。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证明身份的证据;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争议,我们尊重您的观点,但行政诉讼法并不适用于质疑此类责任认定。行政诉讼适用于个人对政府机构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被视为特定行政行为,故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