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承担两类责任:
一是
出资责任。
股东需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清
认缴的出资。
若没做到,要向公司补齐出资额,还得对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要连带担责。
二是
有限责任。
通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不过,若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损害
债权人利益,就要对
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许是某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三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小朱和小胡都按时完成了出资,然而小许只缴纳了部分出资。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小朱和小胡要求小许补足出资,小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同时,小胡在经营中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
债务,导致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受损。小丽要求小胡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小胡拒绝。
案情分析:1、小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他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未缴的出资额,并且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朱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小朱和小胡虽然已出资,但对小许的出资不足要
承担连带责任。
2、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小胡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拒绝小丽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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