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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时间:2025.10.05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1.违反“一户一宅”:
农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且面积达标的,再申请不批。
2.有买卖等行为:
把宅基地上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不会获批。
3.非集体成员:
宅基地是集体成员福利,非本集体成员通常不能申请。
4.已获补偿安置:
原有宅基地被征收且已获合理补偿安置,再次申请难获批。
5.选址不符规划:
申请的宅基地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无法获批。

案情回顾:

小朱是农村村民,已有一处面积符合标准的宅基地。他将自己宅基地上的住宅出卖给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许,之后又向村里申请新的宅基地,选址还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里未批准其申请,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再申请,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已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再次申请违背了“一户一宅”原则,依据相关规定不应获批。
2、小朱将自己宅基地上的住宅出卖后又申请宅基地,按规定不予批准。
3、小许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朱将住宅卖给他本身就不符合规定。
4、小朱申请的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无法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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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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