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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10.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1.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不过有特殊情况。
受让人经拍卖或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原所有权人等可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返还原物,但要支付受让人费用,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若受让人受让时明知是盗赃物,或交易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主观非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3.交易程序有明显瑕疵,如无正规交易凭证,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案情回顾:

小朱的手机被盗,该手机被小偷卖给了二手物品经营者小胡。小丽在小胡处购得此手机。后来小朱发现小丽持有自己被盗的手机,要求小丽返还。小丽称自己是从有经营资格的小胡处购买,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返还。小朱则认为应返还手机。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受让人通过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盗赃物,原所有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小朱可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小丽返还手机。
2、若小丽在受让时明知是盗赃物,或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地低于市场价值,或交易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无正规交易凭证等,不构成善意取得。若不存在这些情况,小朱请求小丽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小丽所付费用,之后可向无处分权的小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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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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