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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时间:2025.10.03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101人
律师解析:
1.共同加害行为会构成共同侵权
它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
2.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他人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加害行为有主体复数、行为关联、结果统一的特点。
各加害人行为相连成统一致损原因,不管是共同故意、过失,还是无共同故意、过失但行为结合致损,都属共同侵权,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一起玩耍,小朱提出用弹弓射击路边的玻璃橱窗取乐,小李和小胡表示赞同。三人同时发射弹弓,其中一颗石子击中橱窗,导致橱窗破碎,店主小丽遭受财产损失。小丽要求三人赔偿,小胡却称不知是谁的石子击中橱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实施用弹弓射击橱窗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三人具有共同故意,且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共同导致了小丽橱窗破碎这一损害结果,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2、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小李和小胡应对小丽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胡不能以不知谁击中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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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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