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诈骗里的“其他虚构事实”,指在
签合同和
履行合同期间,用编造等办法弄出
虚假情况,让对方犯错,做出不利决定。
认定时要考虑:
虚假性:
所讲的事客观上不存在,像没货却谎称有货卖。
欺骗性:
能让对方产生错误认知,比如夸大履约能力骗对方签约。
因果关系:
对方因虚构事实才签或履行合同。
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虚假,为占财物故意这么做。
判断时要结合案情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在合同中声称自己有大量货物待售,能及时供货,小胡基于此与其签约并支付了货款。但实际上小朱根本无货物来源,无法履行合同。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合同诈骗,而小朱则称只是暂时供货延迟,并非诈骗。
案情分析:1、小朱声称自己有大量货物待售,但客观上无货物来源,其行为具有虚假性,符合认定“其他虚构事实”的条件之一。
2、小朱夸大自身供货能力,具有使小胡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性,体现了行为的欺骗性。
3、小胡基于小朱虚构有大量货物待售这一事实,作出了
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的决定,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明知无货物来源还故意如此表述,主观上有
非法占有小胡货款的故意。综合来看,小朱构成“其他虚构事实”的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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