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达标条件如下:
一是购买或出售资产总额,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超50%。
二是购买或出售资产在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占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营收比例超50%。
三是购买或出售资产净额,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额比例超50%,且超5000万。
达标后,公司要依规做好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等,保障投资者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进行了资产出售操作。小许作为公司股东,认为此次资产出售使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了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但小朱认为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无需履行相关程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判断上市公司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有明确标准,若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等情形,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若经核实此次资产出售确实达到规定标准,公司就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以保障投资者如小许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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