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初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人身自由受限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受限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复议改变行政决定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以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名义对房屋登记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见《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8、9、10条。
《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2、3、4、6、7、8、9、10条。《行政赔偿规定》7、8、9、10、11、1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