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纠纷和
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上有区别。 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满足4个要件: ① 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② 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④
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
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
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
劳动纠纷等。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
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 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
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