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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变更对原措施

一、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变更


(一)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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