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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被收购兼并

民营企业被收购兼并
兼并收购简称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其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
2022-04-11 16:36:25 已帮助1673人
信得过的好律师 梁静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合同事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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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艳贝律师
2022-08-23 10:30:14
应当向工商部门举报,但是根据你掌握的证据情况,构成以下条件就不要向工商局举报了,直接向公安局举报: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问题:抽逃出资属于哪个部门管,其他部门可以举报吗?
范艳贝律师
2022-08-23 10:30:14
应当向工商部门举报,但是根据你掌握的证据情况,构成以下条件就不要向工商局举报了,直接向公安局举报: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问题:抽逃出资属于哪个部门管,其他部门可以举报吗?
梁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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