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调解注意事项1、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
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
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交通事故所有权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
代理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2、委托
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
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
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4、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5、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
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6、确定
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二、道路交通调解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2、
责任认定;3、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
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