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
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
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
补偿金、
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
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
产权证或
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