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人身伤害赔偿争议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排除在风险
代理的
适用范围之外。
风险代理是一种独特的代理收费方式,即律师仅依据案件最终的
胜诉结果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
代理费用。
然而,由于人身伤害赔偿争议所涉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它所承载的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了此类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进行委托事宜。
参考以往的司法事例,我们发现,一旦允许对人身伤害赔偿争议实施风险代理,可能会导致代理费用的过度膨胀,从而增加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一些不道德的利益驱使行为。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部分关于劳动及工伤
赔偿方面的
诉讼请求仍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针对普通意义上的人身伤害赔偿争议案件,我们并不提倡或建议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