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我国
刑法中有明确的界定,主要分为两大
类别。
首先,第一类是指国家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具体地说,此类人群涵盖了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中的
公职人员。
此外,还包括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执行公务任务的公职人员;以及在官方规定条件下担任特定公务活动的人员。
其次,第二类则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或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断实施某项行为的人是否构成
贪污罪的适格主体时,关键在于他(她)是否实际履行了公务职责,以及是否承担了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