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境之下,倘若财务会计确实毫不知情且并未参与任何开设赌场之策划、组织或者经营等方面的事项,同时亦无明确知晓资金来源乃来自于赌场的不当收益而进行协助处理的话,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定犯有开设赌场罪的。
然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各类
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财务会计是否真正地对此事一无所知。
例如,可以从财务会计的日常工作职责、与其雇主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状况、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流动以及财务会计所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若经调查证实财务会计确实毫不知情,则不应将其视为开设赌场罪的
犯罪嫌疑人并加以
定罪量刑。
然而,倘若财务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疏漏或者未能履行应有的审查职责,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
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