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确定诉讼对象时,可先评估各对象的偿债能力,优先选择偿债能力强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保障自身权益能得到实现。
(二)若部分债务人已被追索但未完全清偿,对于剩余未清偿部分,可继续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充分利用自身权利。
(三)在选择诉讼对象时,可综合考虑诉讼成本、时间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