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普通个人有权行使
债权转让的权限。
然而,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转让并保护相关各方权益,债权转让需满足如下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债权转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且不损害社会公益的。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法律承认的债权,方可进行转让。
如果债权本身不具备有效性或者已经灭失,那么该项转让就是无效的。
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避免受让方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债权的核心内容亦不容变更。
债权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摆脱了过去那种法锁般的束缚,但是在转让过程中,仅仅涉及到主体部分的变化。
若在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核心内容发生变化,譬如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的变更,都会形成全新的
合同关系,因而此时就不再算是转让性质,而是成立了新的合同关系。
最后,债权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必须达成明确的债权转让意向及协议。
因为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处置行为,因此必须遵循
民法的生效要件。
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标准,不得有损于其全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都需要真实,否则该次转让将会被视为无效。
转让的债权还必须具备可转让的性质。
依照债的有关理论,有部分合同是无法进行让渡的,它所附带的债权也就无法进行转让。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基于个人信赖产生的债权,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为
遗产继承的债权,履行义务的债权以及因
继承产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从权利类型的债权也是如此。
因为从权利总是伴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如果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移,这在性质上显然是不被允许的。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