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判断,如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十张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一百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等情况。
(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信用卡实物、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以此准确统计相关信用卡数量。
(三)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不能仅依据数量,还需综合考量其他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