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书宣告之后,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束或者终结。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被告人以及他们所
代理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的第
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时,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利对上一级人民法院发
起诉讼,以示抗议。上诉或
抗诉行为均可启动第
二审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