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进行私自转让。
然而,如果满足特定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则这种转让行为是被允许的。关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需要遵循如下的必要流程和条件:
第一步,转让方所在的村委会需事先批准;
其次,转让人和购买者之间应为同一村庄内部之人;
再次,转让人的户籍已经从原村庄转移出去或者“
一户多宅或者多房”现象存在。若转让方只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他们必须明确表示不会再提出申请宅基地,并且还应该提供相关证明来显示他们具有住房的安全保障,例如与其他
近亲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接着,购买方应未享有保留的宅基地;
最后,宅基地的
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和房屋这一不动产共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