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未能于法院所设定之期限内准时缴纳审判费用,依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相关
法规则,法院则将以当事人自动撤回
诉讼为
处理方式。
按照此项法律规定,凡向国家各级法院
提出诉讼者,原告人须首先负担相应天职费用,而对于诉讼缴费存在实际困难者,只要通过合理条件审核,便可申请暂缓缴纳或予以减免缴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