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的受理及执
行权限,我们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规定。具体来说,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有权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
刑罚的被告者、认为其将失去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间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等等。然而,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流程与要求,可能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进行明确。尽管如此,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一般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