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离婚的情况,给付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当结婚时间短、彩礼数额大且造成给付方生活困境时,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证明等),向法院主张部分返还彩礼。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收受彩礼一方可准备共同生活开支等相关证据,应对可能的返还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