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诉期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所推行的
拆迁行为,各相关
当事人有权在特定时期内提出
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从接收到复议决定书的那一天算起,在十五日内提
起诉讼的权利。
其次,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的
诉讼时效设定为六个月,以得知或者应该得知该
行政行为的日期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日期作为开始计算的依据。
如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明原因导致延误了
起诉期限的情况,这部分被延误的时间段将不计入起诉期限之内。
最后,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原则是基于户口、居住面积以及
产权处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包含了房屋基地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及其装修费用、拆除房屋安置费用及迁往地点所需费用、给予特殊人员的补助和奖金、屋内各类家电迁移费用、非住宅性质房屋经营损失费用等等。
若是
拆迁补偿存在不当之处,被征收方和征收方可在约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商议和沟通,若双方交流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可交由同等级别的
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合情合理的裁定。
若裁定结果还是不能令被征收人满意,他们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加以解决。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