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
商品房出现烂尾情况导致无法准时交付时,
购房者并非可以随意中断
房贷还款义务,但仍可采取下列方式来暂停支付房贷:
(1)与银行进行友好协商。购房者可向所属银行提出停贷申请,若能够得到银行方面同意并达成协议的,购房者便可签署相关
合同协议,暂缓履行偿
还房贷的义务。
(2)解除房屋
抵押贷款合同。对于已经购买了商品房的购房者来说,若能依法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使得原本依据该
购房合同产生的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原有目的难以实现,那么该购房者也同样有权提前解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条款。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