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注意,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房屋主要构件之间相互链接与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未能达到现有技术所要求的稳定性、强度以及抗压性的标准,那么此类问题应当被视为主体结构存在瑕疵。具体来说,若是房屋地基、承载墙体或是其余相关区域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缺陷,比如裂缝、歪斜甚至坍塌等等情况,这些现象皆应被视为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次,另一种常见的
房屋质量问题则是严重影响到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的各类质量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涉及到因房屋质量不佳而导致业主无法顺利地享受到房屋应有的使用性能及用途。例如,当房屋无法提供正常的供暖、水电供应等服务时,这类问题均可被纳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畴中来。
再者,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也同样值得我们关注。例如此类包括房屋漏水、地面拱起、墙面掉皮等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问题。面对这些不同的质量问题,相关
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同时也相应分配给
购房者和开发企业各自的责任和权益。
《较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