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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么申请受理和裁决

(I)首先,您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包含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在内的文件。
(II)若申请书满足仲裁委员会所规定之条件,则该仲裁机构应在收到您的申请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III)当被申请人接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副本之后,法定的回复期限为十天,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有义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以供参考。
(IV)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通常是公开进行的,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同意不公开进行,或是涉及其国戚、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时,仲裁流程可能会做相应调整。
(V)当有任何一方接到仲裁通知却因故未能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且没有合理理由者,对于申请人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而面对被申请人来说,仲裁庭将于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裁定。
(VI)当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优先议程为进行调解工作,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仲裁员有责任鼓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写成调解文书。
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该份调解文书将产生法定效应。
如调解失败或者在调解书(即下达前)的传递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反悔的情况,仲裁庭都有权力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决。
(VII)在做出裁决之前,若申请人取消了仲裁申请,仲裁庭在审核后,若认定撤销申请的合理性,将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
但若被申请人在此时提出异议,仲裁庭不该停止对这种反申请的审查。
(VIII)所有的裁决书)在此裁决做出之前,仲裁庭都会制作完成,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
若因为案情复杂所需延长时间,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核可,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
如果到仲裁庭规定的裁决之日仍未得出仲裁结果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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