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针对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之既遂案件,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和司法程序,法院将会予以相应的刑事惩罚措施。
比如,如果生产者明知自身的行为是在有意制造有毒有害食品,从而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既遂,那么这位被告人便会被判处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对其进行罚金的判处。
如果这种犯罪行为还引发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性质的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而给公共卫生安全以及人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与损害,那么罪犯将面对更为严厉的惩罚,即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选择,同样伴有罚金的惩罚。
此外,这类案件中还有其他一些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的量刑因素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