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有特别约定的前提条件之下,若双方父母负担了购买房产所需的巨额资金,并将其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形,那么此套房产依出资比率进行共有权分配,具体而言,在离婚情况出现时,夫妇双方必须按照父母所负担的每份出资比例进行详细的分配划分。
然而,如果该房产被登记在夫妇两人名下,则会视为对夫妇双方的无偿赠予,进而形成共同共有产权。
如需进行理赔性分手,具体的分配方式应由夫妻双方自主协商决定。
倘若双方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价值以及今后的归属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有效协议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依循下列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若双方都有意要求获得房产所有权益,且同意通过竞争性报价来获取该权益的,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批准;
其次,如果某一方明确要求独自拥有该房产,则需要请专业的估值机构按照市场标准对该房产进行公正评估,获取房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当的经济补偿;
最后,假如双方都无意争夺房产所有权益,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以根据夫妇双方的共同申请完成房屋的拍卖或变卖过程,并将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