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若出现如下任一情况,即应立即解散:
首先,当合伙期已至而合伙人对此决定不再续营;
其次,假如合伙协议中就解散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再次,如全体合伙人集体决议解散;
此外,在连续超过三十个自然日的时间内,合伙人人数不足法定人数;
又或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既已达到实现,或是再也无法实现;
另外,如果该独资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受到了行政命令勒令关闭,抑或其经营资格被宣布撤销,也同样应该进行解散。《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