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出解析如下:
依照我国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法例所述,每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有以下任意一种不当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实质性损失时,他们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假借缔结合同的名义,恶意地展开反复磋商;
(二)存心隐匿与设定合同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实或故意提供错误情况说明;
(三)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另外,根据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只要是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获悉的商业机密或其他须予保密的信息,无论该合同最终是否得以生效,未经允许都不能泄露或非法利用;
倘若泄露、非法运用这些商业机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其相关责任人亦需要承担赔偿豁免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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