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设定过高,远超所引发损失的程度,依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各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权适度降低该违约金。
在针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及调整幅度的判断过程中,通常应该以债权人为中心,依据其所实际遭受的损失来加以衡量和评估。
而在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一项通行准则则认为,当事人所指定的违约金超出其损失程度达到了30%以上者,往往被视为属于“过度超越所造成损失”的范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